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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邓辉:建议建立全国法院统一送达系统

来源:凤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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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国法院统一送达系统的建议

“送达难”已经与“执行难”并列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难题。“门难进、人难找、字难签、话难听、事难证”正是送达实践的写照。当前,我国已迈入人口快速流动的时代,人口流动频率和数量剧增,导致异地送达的案件大幅增加,而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又难于发挥作用,导致现在司法实践中异地送达往往依赖受案法院派工作人员前往异地。同时,由于受案法院不具有异地送达的优势,异地送达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异地送达的这种现实状况不仅带来了高昂的司法成本,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容易滋生腐败问题。

为了化解上述问题,本人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立全国法院统一送达系统,异地送达由送达法院发出委托送达的法律手续,通过送达法院与被送达人所在地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发出协助送达命令,然后由被送达人所在地法院帮助送达或者帮助在当地查找被送达人。对于当事人愿意配合送达的案件而言,可以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简便送达,而不存在送达难题,全国法院送达系统主要解决当事人不配合或者当事人下落有待查明案件的异地送达。该项改革的必要性在于:其一,有利于化解异地送达的成本难题。其二,有利于发挥与地方组织的合作。其三,有利于激活现有的委托送达制度。其四,有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益。

该项改革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其一,送达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可以通过集中行政化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并不存在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隐忧。其二,我国已经有部分地方法院探索创设统一送达系统的改革。从2015年起,广东法院率先在全国推行全省统一的电子送达方式,其为建立全国统一送达系统改革提供了经验支持和可行性保障。其三,当前各地法院开展信息化工作,网络传送文件、电子院章、网络保密等技术条件都已经具备,建议全国法院统一送达系统正是法院普遍适用互联网+社会形势的创新之举。其四,这种改革属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并不违反现有法律,也不违反现代司法理念,相反其建立在激活现有委托诉讼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建议的方案具体如下:

1.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送达网络系统,配置人员,明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送达网络系统上,应当成为牵头人、推动者、规则制定者。凡是涉及异地送达,或者在异地调查送达相关信息的,都可以通过该系统,各地法院都应当通过网络查询是否有委托送达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则,明确委托法院、共同上级法院、受委托法院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与传统委托送达不同的是,受委托法院不仅有送达诉讼文书义务,而且有协助调查公告送达条件是否具备,以及被送达人的确切地址、是否同意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的职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制定了《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制定相关统一送达司法解释内容时,可借鉴该规则。而且,法院系统应当配备人员,将各地自行建立的送达统一系统组合起来,发挥规模效益。

2.建立法院系统内部电子传递系统。当今世界已迈入信息化时代, 电话、手机、互联网络的普及,为送达文书高速传输提供了物质基础。相较于传统方式,新媒体技术传送快、成本低、效率高,司法对新技术的应用也应当与时俱进,除了在法院之间传送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发布委托送达、协助送达命令时,也可以通过网络系统传统。同时,网络送达系统应该和电子送达结合起来,发挥电子送达的优势。

3.完善委托送达的操作程序。建立全国法院统一送达系统中,至关重要的是要激活异地委托送达的机制,因此应当完善委托送达的操作程序,明确规定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应在10日内完成受托诉讼文书的送达并将送达回证通过网络传回委托法院,若无法送达,也需要及时将结果告知委托法院。在现有委托送达制度框架内,增设一道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共同上级法院发出协助送达命令的程序,该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次日发出命令。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明确因送达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委托法院承担,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机制,奖励完成送达的法院,激励受托法院的积极性。

4.发挥基层组织的协助作用。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将基层组织,包括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机构规定为协助送达主体,赋予其对法院送达等工作在信息提供、辅助送达等方面的协助义务,明确怠于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同时,建立以购买社会服务的理念,对于完成相应送达行为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

全国人大代表 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 邓辉

[责任编辑:朱诗琦 P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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